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水***小区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荆路和柳樱路交汇处净月绿色小区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价款1,514,643元及利息(利息以1,514,64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完成资料备案及竣工验收工作。” 法律文书生效后,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完成资料备案及竣工验收工作的义务,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鉴于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且并无履行顺序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