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陆卫军与陆卫军、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陆卫军与陆卫军、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7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高民初字第012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卫军。
被告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龙都大厦100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陆卫军、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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