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乐普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2261号
原告:杭州乐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陶瓷品市场)6-4-3~5,3-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乐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艺王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乐普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