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2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宝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公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588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