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5745号
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588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3WU23R。
法定代表人:张煜,总经理。
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