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3564号 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5888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路口。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873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2.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487332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利息损失;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费308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租赁了原告2台QTZ80塔机,根据双方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的约定:每台塔机的一次性费用(进出场费等)为40000元,每台塔机的月租金为20000元。2021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总计租金等为1957332元,春节及疫情减免120000元,被告已付1150000元,欠687332元未结清。其后,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给原告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日支付给原告1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487332元款项未付。原告在久催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特依《塔机租赁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487332元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相应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25000元由被告承担。恳请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塔机租赁合同、塔机租赁费(结算单)、入账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塔机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租赁费487332元未付属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费487332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308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2元,由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