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萧商初字第804号
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杭金公路永富公路口。
法定代表人任招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半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0元,合计3942元,由原告杭州安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斌 |
|
|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
书 记 员*白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