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4206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385号银都大厦19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莎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