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4206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385号银都大厦19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杭州中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