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23民初737号
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吕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鸿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