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3834号
原告:***(曾用名才立新、柴立新),男,1962年2月23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系北京市京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金正浩,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系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海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