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吉执监字第21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我院以(2007)吉执监字第91号裁定,将该案执定至磐石市法院执行。因该案至今长期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磐石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