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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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2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新村38幢11号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7888287。
法定代表人:曹永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24150.2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机动车,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海作出罚款1000元、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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