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精点石材商行、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精点石材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河山建筑装潢材料市场,组织机构代码:MA2FDEUH-3。
法定代表人:王世庚。
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新村38幢11号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047888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4民初7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精点石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3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叁仟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以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精点石材商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闫利峰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亚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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