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4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新村38幢11号东首。
法定代表人:曹永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17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563.95元(含执行费4520.6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郦建尧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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