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付庸树、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1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付庸树,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新村38幢11号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047888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308043.3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2017年6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04执1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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