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执复2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曹娥街道花园新村38幢11号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047888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乡市天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梅泾路1号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626484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易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天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嘉桐执民字第2784号执行裁定,追加***为本案执行人。***不服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浙04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驳回***的执行异议,***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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