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松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88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正磊、**。
被告:杭州宏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宏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宏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宏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