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藏052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扎囊县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扎囊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2MA6T18FP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2MA6T24A34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扎囊县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扎囊县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项,2023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打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扎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扎囊县人民法院(2022)藏052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