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3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0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南市扎囊县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1001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7元予以退回,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