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21民初3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万州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不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