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邦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菊芬机电有限公司与杭州汇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659号
原告:杭州菊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第一交易区北1号)。
法定代表人:*盈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汇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谢立杨。
委托代理人:单建庆,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菊芬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汇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菊芬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汇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菊芬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菊芬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5元,由原告杭州菊芬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