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9756号
原告:杭州萧山新湾鑫达钢管出租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N2P67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共建村。
经营者:***,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点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264632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627弄28号1幢5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汇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84481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177号银通大厦1幢1711室。
法定代表人:谢立杨,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新湾鑫达钢管出租商行诉被告杭州点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新湾鑫达钢管出租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新湾鑫达钢管出租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