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献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刘东兴,职务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吉林省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天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常玉炼
审判员  李瑞章
审判员  孙立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