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财保161号
申请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2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260177E。
法定代表人:孙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1527568。
法定代表人:王启锋,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103 05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 103 05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蓉蓉
书 记 员 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