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耀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晶利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耀中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17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521执2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