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730号
原告:余鹏,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71329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裕民路5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余鹏与被告重庆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余鹏于2017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鹏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鹏负担。
审判员周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