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4年8月10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被告: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7)吉011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陆学研
审判员 : 姜 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