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被告: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沿河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系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碧水尚城小区**门市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进栋,系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