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沿河街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旭明
审判员 范国辉
审判员 王 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