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这某某、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沿河街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旭明

审判员 范国辉

审判员 王 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