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46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国。
申请事项: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本人名下,坐落在九台市团结街二粮库综合楼,产权证号九房权证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予以担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21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