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台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台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韩珊珊,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珊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吉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智
审判员 李德龙审判员魏博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晓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