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2民初941号

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许春刚,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与民丰大街交汇万通花园B座29栋。

法定代表人:王凤媛。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冠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