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2民初941号
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许春刚,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与民丰大街交汇万通花园B座29栋。
法定代表人:王凤媛。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冠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