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6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106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影
审判员常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