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2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吉0102民初1090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043.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在冻结开户行账号为冻结账户内的,(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