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榆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2民初3325号
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通榆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荣幸,总经理。
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2元,由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