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5847号
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徐永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天宝,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四,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柏松,主任。
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光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  宏  图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