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终1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阳路**。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南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签收了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1月23日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并明确了逾期法律后果,该催缴通知已于12月2日送达。上述指定期限届满之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