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5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终1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阳路**。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南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签收了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1月23日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并明确了逾期法律后果,该催缴通知已于12月2日送达。上述指定期限届满之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