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928号之二
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4160149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285979,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匡城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2775XM,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大新乡***石油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计2957元,保全费1817元,合计4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