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2669号
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开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4160149K。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520390092949220U。
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