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4财保23号
申请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银锦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贾长征。
申请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已由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