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28号
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长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彭伟,总经理。
原告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970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9700000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970万元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文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