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

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长征,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
申请执行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437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正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39,800元、申请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5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相关财产。
3、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1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均雷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