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1887号
原告: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烟墩海洋化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8298223A。
法定代表人:方平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19524569G。
法定代表人:丁雪琴,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舟山市汇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乐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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