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奇雅美建材经营部、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902执恢34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奇雅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纺织厂路(舟山市定海爱家建材广场内),组织机构代码:MA2ETTB86。
法定代表人颜松兵。
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建设大厦C座22层,组织机构代码:719524569。
法定代表人叶增明。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奇雅美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浙09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奇雅美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3925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90.5元,执行费489元。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即本案初执案件(2017)浙0902执2389号一案。
初执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八套房产,均足额抵押,已查封,其中六套在(2017)浙0902执1830号、(2017)浙0902执2192号案中处置,另两套在普陀法院处置。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初执案件终结执行。
待房产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执行款2435.75元。被执行人之后另自动履行了20879.5元,20000元用于支付执行款,390.5元用于支付诉讼费,489元用于支付执行费。
案件于2019年11月4日恢复执行,即本案。截止恢复执行日,申请执行人共得执行款22435.75元。关于本金不足部分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作放弃处理,不再执行。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