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902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1188号科来华国际家居广场5幢101-109、121-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5548。
法定代表人周信良。
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白泉镇万金湖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24569。
法定代表人叶增明。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902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景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582492.2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812.5元,执行费822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即本案初执案件。
初执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八套房产,均足额抵押,都已查封,其中六套本院他案处置,另两套在普陀法院处置。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初执案件终结执行。
待房产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执行款86147.87元。被执行人之后另自动履行了388037.5元,375000元用于支付执行款,4812.5元用于支付诉讼费,8225元用于支付执行费。
案件于2019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即本案。截止恢复执行日,申请执行人共得执行款461147.87元。关于本金不足部分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作放弃处理,不再执行。
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