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720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港码头**港务大厦702.,组织机构代码:715430995。

法定代表人乐燕儿。

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白泉镇万金湾路**,组织机构代码:7195245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五路**织机构代码:095162060。

法定代表人徐立军。

被执行人叶增明,男,1980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蒋婉,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叶秀云,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王曙光,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叶增艳,女,1978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叶增明、蒋婉、叶秀云、王曙光、***、叶增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896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0911元、执行费21362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叶增明、蒋婉、叶秀云、王曙光、***、叶增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舟山泉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叶增明、蒋婉、叶秀云、王曙光、***、叶增艳逾期未全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套不动产,其中被执行人叶增艳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幢××室的不动产本案已查封;有小额存款;有车三辆;有数家注册公司;无保险存缴信息;被执行人蒋婉、王曙光、叶增艳名下公积金账户有存缴信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仅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叶增艳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幢××室的不动产。现该不动产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实际可分得执行款383409.86元,本案相关执行费用全部到位。剩余欠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720号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央

审判员  何波娜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