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苏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雪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2民初37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同意接受原审法院管辖并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岑锦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孔璟雯

代书记员 钱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