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苏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雪琴。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华盛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2民初37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同意接受原审法院管辖并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岑锦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孔璟雯
代书记员 钱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