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63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XXXX908180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禹钟,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0815XB。
法定代表人:牛福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晖,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55元,减半收取154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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