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系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七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于利军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黄 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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